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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三税”附征税款退(返)还
引用本文:涂建亚.关注“三税”附征税款退(返)还[J].湖南地税,2006(1):43-43.
作者姓名:涂建亚
作者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地税局
摘    要:根据湘财税2005]70号件精神,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规定:“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5年1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征收,一律不予退(返)还。我省原对“三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与该件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关 键 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税款  先征后返  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  文件精神  政策问题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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