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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对诉争商标权利归属问题的判定——第48819733号“星博雅”商标异议案
引用本文:徐丙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对诉争商标权利归属问题的判定——第48819733号“星博雅”商标异议案[J].中华商标,2023(10):18-19.
作者姓名:徐丙辰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六处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刘光宇被异议人:太原某口腔门诊部被异议商标:星博雅指定使用服务:第44类“健康咨询;牙齿正畸服务;医疗辅助;牙科;医疗护理;医疗咨询;整形外科;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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