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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张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J].中华商标,2023(9):43-47.
作者姓名:张正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    要:<正>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笔者统计,2020年至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1791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下称商标驳回案件),约占同期审结商标驳回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商标具有欺骗性已经成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一项重要理由。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和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判断主体问题;二是商标含义,特别是外文商标的含义认定问题;三是公众误认可能性的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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