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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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崔元.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强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1):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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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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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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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破产法以及税法的公私混合属性,具有公权力属性的强制措施在税收领域本就应当审慎行使,具体到破产程序中则更应当保持其谦抑性。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破产案件中税收强制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将破产保全的时间提前到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在企业濒临破产而尚未申请破产时,允许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次序参与税收强制所得款项的分配。应当遵从正当程序原则,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针对税收强制纳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还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违法强制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途径,对于税务机关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作出的税收强制行为,破产企业应当有权就此寻求救济、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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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强制 破产债权 比例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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