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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担责担保人权利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朱雅倩.已担责担保人权利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为中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
作者姓名:朱雅倩
作者单位:;1.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担保制度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担保的多数实践疑难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司法审判思路也更为清晰。然而经研究发现,该解释的部分规则本身在理解上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疑点,且这些疑点不容忽视。通过对《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将《民法典》第700条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限缩解释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这一行径展开研究后提出疑问,第18条是否承认了担保人的的代位权?除此以外,《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与《民法典》部分规则存有偏差,有诸多具体问题需通过论证加以矫正。故文章将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为着眼点,对与担保人追偿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释方案。

关 键 词: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人  追偿权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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