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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摘 要: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关 键 词: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
修改
经营者
违法所得
消费者
价格法
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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