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自助旅游风险责任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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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惠芹.户外自助旅游风险责任的法律分析[J].天津市职工现代企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1):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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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惠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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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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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其父母作为原告,将组织者梁某及其他11名同去的“驴友”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3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11人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女孩自行承担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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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责任 法律分析 自助旅游 户外 经济损失 森林旅游 一审判决 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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