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抑或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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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品洪.社会审计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抑或注册会计师[J].商业会计,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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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品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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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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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社会审计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委派项目负责人(以下简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出具审计报告和收取审计费用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只是受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执行审计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独立执行审计业务的权力。界定社会审计的主体,关系到审计权利、审计质量、法律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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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 社会审计主体 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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