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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售自产林木不应再计收“两金一费”
引用本文:邓礼发,陈安旭,等.国有林场售自产林木不应再计收“两金一费”[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3(3):27-28.
作者姓名:邓礼发  陈安旭
作者单位:[1]广西国营林场开发公司 [2]广西柳州市三门江林场
摘    要:作为消耗森林资源补偿资金的“两金一费”,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一项营林再生产资金制度,在林业行业存续实行数十年来,对造林绿化、国土保安、增加资源、发展产业、建设林场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开发利用天然林资源占的比重大,尚未全面开展森林资源资产化、法制化管理的历史发展时期,无疑是个伟大创举,功不可没。随着改革开放的创新发展,市场经济不断置换计划经济,国有林场已走上规模管理,规范经营,系列核算的轨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已逐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1994年财政部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

关 键 词:国有林场  自产林木  “两金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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