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退耕还林的几个问题 |
| |
作者姓名: | 梁诗灿 |
| |
作者单位: | 广西林业基金管理站 |
| |
摘 要: | 退耕还林工作自试点到全面铺开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犤2000犦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犤2002犦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这些规定对规范退耕还林工作起到很大作用。随着退耕还林工作的深入,原来的一些规定有待细化,没有规定的,有待补充完善,以利退耕还林工作健康发展。一、明确退耕后长成的林木能否采伐。农户退耕后,将来长成的林木能否采伐,国务院文件没有规定。《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
|
关 键 词: | 退耕还林 林木采伐 会计核算 资金报账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