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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引用本文:雷永贵,陆开存.虚拟物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11(2):42-44.
作者姓名:雷永贵  陆开存
作者单位:扬州职业大学组织处 江苏扬州225126(雷永贵),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江苏扬州225000(陆开存)
摘    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是不是一项财产?法律应否对其进行保护?其具有何种法律特征?这已成为困扰我国网络游戏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笔者从网络游戏的现状提出了虚拟物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的必要性,并从虚拟物与有体物、智力成果的比较出发,揭示了虚拟物的法律特征,进而提出立法建议。

关 键 词:虚拟物  法律关系  客体
文章编号:1007-4465(2006)02-0042-03
收稿时间:2006-04-21
修稿时间:200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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