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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贷款担保”作用的思考
引用本文:牛兰珍.实现“贷款担保”作用的思考[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4).
作者姓名:牛兰珍
作者单位:山西岚县人民银行
摘    要:贷款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国家信贷资金不受损失而确定保证人或第二债务人。当贷款单位(人)不能按时或无力归还贷款时,担保单位(人)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但事实上担保单位(人)的担保作用不能真正实现,致使大量贷款逾期、呆滞,甚至形成呆帐,致使行社资金受阻,给企业背上包袱。1992年底岚县银行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4429万元,非正常贷款高达8824.7万元,占全部贷款总额的61.16%,其中双呆贷款3128.3万元,占全部贷款的21.68%,占非正常贷款的35.45%。贷款沉淀如此严重,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有1984年经济过热突击放款形成的;有行政部门干预乱设摊子、盲目上项目造成的;有原生产队集体农业贷款和社办企业关停贷款无法落实的;也有法人代表经营不善亏损倒闭的。凡此种种,哪笔沉淀贷款没有担保单位(人)?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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