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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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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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粮食储备局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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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属于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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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 企业财务管理 增值税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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