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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工伤待遇不应由股份制企业承担
引用本文:刘晓广 ,孙向东 ,庞效芬.此案的工伤待遇不应由股份制企业承担[J].山东劳动保障,2004(5).
作者姓名:刘晓广  孙向东  庞效芬
摘    要:看过《山东劳动保障》2004年第一期《此案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一文后,笔者倾向于该文第一种观点,即徐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原公司的主管部门承担。 究竟应由谁承担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关键要看徐某原所在公司依法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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