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工伤待遇不应由股份制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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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广
,孙向东
,庞效芬.此案的工伤待遇不应由股份制企业承担[J].山东劳动保障,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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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广 孙向东 庞效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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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看过《山东劳动保障》2004年第一期《此案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一文后,笔者倾向于该文第一种观点,即徐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原公司的主管部门承担。 究竟应由谁承担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关键要看徐某原所在公司依法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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