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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提单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宋山,王婵娟.再议提单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外汇,2023(8):48-51.
作者姓名:宋山  王婵娟
作者单位:2. 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3. 长江海商法学会
摘    要:<正>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提单既可以认定为物权凭证(所有权凭证或质权凭证),又可认定为债权凭证。其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应有不同的理解,但法院在裁判个案时,对提单性质的理解应建立在对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判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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