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证转托收结算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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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子葳.对信用证转托收结算的思考[J].中国外汇,2023(13):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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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子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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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上海单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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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信用证项下交单后又转为托收交单的特殊情况在实务中偶有发生,但这种方式缺少明确条文规定且不被国际商会支持,应谨慎对待。信用证过效期后,理论上信用证已不存在,若贸易双方仍想通过开证行完成原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结算,可能会出现实务操作上的问题。例如,银行系统是否还能登记审核新的议付单据,过效期是否还需要再提不符点等。银行对此通常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收到单据后,由申请人自行证外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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