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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种商标“国丰”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吗?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工商局 (李枫林),安徽省六安市工商局(刘永伟)
摘    要:《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实践中,不少侵权行为人歪曲对“通用名称”的理解,侵害相关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本期案例分析刊登的两个商标侵权案例均与此有关,一个是有关农作物种子名称的,一个是有关药品名称的。而这两个领域恰恰是新“品种”层出不穷的领域。因此,如何在这两个领域中正确理解“通用名称”,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十分重要的。本期的两个案例或许能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发。主持人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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