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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
作者姓名:李万兴  周国荣
作者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规定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是对赔偿责任的性质还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为理论界留下了讨论的空间,而明确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于登记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错误  责任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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