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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李静.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J].中国外资,2013(24):174-175.
作者姓名:李静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对“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辩,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关 键 词:第三人原因  《合同法》第121条  违约  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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