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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之我见——兼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吕萍.不起诉制度之我见——兼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J].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1):9-11.
作者姓名:吕萍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应其第十二条的规定.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即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为协调免予起诉取消后的各方面矛盾,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将原免予起诉的适用对象纳人不起诉的范围。对于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学术界一片赞同,认为唯此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无罪推定”的原则。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不同的看法。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不起诉制度  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  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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