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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期限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本文:郝建平.未按约定期限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J].中国石油和化工,2006(6):66-67.
作者姓名:郝建平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    要:1993年11月18日.某实业公司与某石油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原油预付款协议,约定实业公司于同年12月15日前预付12500吨进口原油价款160万美元.最后根据实际到货分配数量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协议还约定石油公司收到实业公司订货卡片及预付款后与后者签订正式代理进口合同。同年11月29日,实业公司与某石油化工公司签订了关于原油换成品油的协议书.协议约定:供油时间1993年12月.交货某石化公司炼油厂码头.提货期限在原油进厂后10天起,实业公司可以提取成品油。同年12月10日,石油公司进口的原油在舟山港卸货完毕.输入油罐,并经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同年12月11日,实业公司石油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由石油公司为实业公司进口阿曼原油12500吨。

关 键 词:约定  违约责任  交货  期限  进出口商品检验  石油公司  进口原油  石油化工公司  协议书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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