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交付,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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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清城.无证交付,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J].楼市,20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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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清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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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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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高兴买房,糊涂收房2002年5月18日叶某与通广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通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通广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叶某使用。如逾期交房叶某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通广公司应自约定交房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叶某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叶某向通广公司支付了全部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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