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作者姓名:杨颖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目标公司控制股东的界定公司股东由两大阵营所组成,其中拥有51%表决权的股东称作多数股东或大股东;拥有49%以下表决权的股东为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由于公司法的基本规则是资本多数决,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并足以在公司中的各种会议上做出有利于多数股东的决议。因此,当多数股东对公司事务行使控制权时,即构成控制股东。然而,现实情况是,控制股东已绝少是自然人,更多地是机构股东。在关联企业中,也可称控制公司或母公司。从要件上看,控制股东必须是多数股东,必须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在股份分散的公司中,只需…

关 键 词:控制股东 目标公司 诚信义务 公司收购 资本多数决 公司董事会 机构股东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