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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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振祥,林佩辉,黄振宇.建议修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1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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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祥 林佩辉 黄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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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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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办法》自1998年实施至今已有14年,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己难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受理权限不明。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流通领域产品质量问题属工商部门负责,因此,申诉人在流通领域(如超市、商品)购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依据《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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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质量 处理办法 申诉人 修改意见 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 流通领域 修改完善 工商部门 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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