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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摘    要: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车辆可追溯性,该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志、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并将生产者基本信息、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等在内的5项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现将管理条例全文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关 键 词:汽车产品  产品质量  产品召回  生产者  缺陷汽车  监督部门  国务院  存在缺陷  信息记录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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