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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李欣,陈根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09(4):61-63.
作者姓名:李欣  陈根强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供应商的“投诉”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投诉”有不同的内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内容范围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涉及的其他投诉事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对涉及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应着重审查投诉处理决定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

关 键 词:政府采购活动  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处理  司法审查  投标行为  法律规定  合法性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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