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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说明清时代雇佣劳动者与雇工人等级之间的关系
引用本文:魏金玉.试说明清时代雇佣劳动者与雇工人等级之间的关系[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4).
作者姓名:魏金玉
摘    要:明清时代,雇佣劳动是劳动力的一种社会存在形式,而雇工人是封建法典上被编制在雇主的宗法家长制体系内的一个等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因为雇工人等级意味着主雇之间存在着等级关系,处在这种关系中的雇佣劳动者,受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是所谓等级雇工,不具有自由劳动的性质。如果无论那一行业中的雇佣劳动者属于雇工人等级,那就不可能说这种雇佣关系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畴。这当然是同明清时代中国封建社会里的阶级构成、等级构成,以及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过程相联系的一个重大问题。关于法律上雇工人的规定及其变化,有同志已经作了很好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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