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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