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唐代官员俸料钱的财政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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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海峰.再析唐代官员俸料钱的财政来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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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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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晋阳学刊》85年第4期发表王珠文同志《关于唐代官吏俸料钱的几点意见》一文,对拙文《唐代官吏俸料钱的财政来源问题》(载《晋阳学刊》84年第5期)提出了异议,细读之后,觉得有些观点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再陈管见,以就教于诸位同志和史学界。 一、《通典》“薄赋百姓一年税钱”为开元十八年说质疑 王文在列举对比了《通典》、《旧唐书》、《册府元龟》、《唐会要》、《新唐书》贞观至开元十八年之间大多数有关公廨本钱的材料之后,断定《通典》卷35《禄秩》中所记“其后,又令薄赋百姓一年税钱”,“是开元十八年事无疑”。然而,推敲其所征引的史料,我们仍不免要发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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