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定性定位 加快保税区发展步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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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丘淑明.明确定性定位 加快保税区发展步伐[J].特区经济,1998(1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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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丘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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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国家从1990年6月下文批准设立第一个保税区起,只是在批准文件中对保税区作了一般的设定,迄今尚未对保税区作明确的定性、定位,定性、定位问题对保税区发展至关重大,必须尽快确定。 一、对保税区性质看法差异 设立保税区是国家行为,但现在恰恰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保税区性质的认识有很大差异,政策设计上则互相矛盾,表现在: 海关强调保税区是我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 经贸部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境外企业。 外汇管理局也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境外企业,允许保留现汇,开设外汇帐户。 税务局把保税区企业视作境内企业。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参照特区开发区企业定为15%。流转税,也按国内企业征收。 财政部目前从理论上认为可以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境外企业。国内贸易公司卖产品给保税区企业,若视同出口,则应该退税,但无具体操作上的规定。 二、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造成对保税区性质理解上的差异,根源在于国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保税区的定性定位。没有从根本上正确处理好中国特色与自由贸易区本色的关系,对保税区的功能要求和给予保税区的政策不对称。 从中国各保税区的设区意图、功能设计和开发建设看,中国各保税区都是以自由贸易区为目标模式的,中央级的对外文件通译为“Free Trade Zone”(自由贸易区),而不是“Bonded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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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税区 发展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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