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质量仲裁检验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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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冶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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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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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92,均在8·6条中规定,出厂后3个月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仲裁检验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仲裁检验由国家指定的省级以上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1990年、1991年发布的《快硬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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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泥 质量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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