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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质量保证期限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引用本文:熊冶民.明确质量保证期限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J].中国技术监督,1994(12):12-13.
作者姓名:熊冶民
作者单位: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摘    要: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有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之分,其质量保证期限也分为瑕疵担保责任期限和损害赔偿责任期限。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是生产者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失效期”、“使用期”等期日和销售者以书面保证或以公告、广告等方式向用户、消费者表明的“保修期”、“三包期”等质量担保期限的总称。

关 键 词:质量保证期限  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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