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质量保证期限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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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冶民.明确质量保证期限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J].中国技术监督,1994(1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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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冶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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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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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有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之分,其质量保证期限也分为瑕疵担保责任期限和损害赔偿责任期限。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是生产者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失效期”、“使用期”等期日和销售者以书面保证或以公告、广告等方式向用户、消费者表明的“保修期”、“三包期”等质量担保期限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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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质量保证期限 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 产品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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