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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贝马斯道德-法律观的几点评论
引用本文:焦文峰.关于哈贝马斯道德-法律观的几点评论[J].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6,10(1):64-69.
作者姓名:焦文峰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225002
摘    要:坚持交往有效性的形式法律被哈贝马斯确定为两个方面的中介,即一方面是伦理实体之间,另一方面是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之间的中介。它构成了多元主义社会共享道德要求的基本前提。由于哈贝马斯认为前反思的道德直觉与情感缺少经过道德论证和反思理解的可能基础,因而它们必须与作为其发生学根据的伦理实体一道被形式法律驱逐出去,并被约束在与公共领域无关的事实语境内部。与此同时,形式法律也坚决排除了伦理实体独特的政治追问。

关 键 词:伦理实体的自我理解  认知反思批判  善与正义
文章编号:1007-7030(2006)01-0064-06
收稿时间:20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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