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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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越.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J].商业会计,2006(4):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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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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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内容的立法形式不合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般包括初次披露制度(主要指以招股说明书为主要形式的初次发行披露)和持续披露制度(公司上市后所进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两部分。在各国的《证券法》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关于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的规定分别列入专门规定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章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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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 招股说明书 《证券法》 立法形式 定期报告 公司上市 证券交易 持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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