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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采用公司形式的可行性分析
引用本文:胡志成.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采用公司形式的可行性分析[J].商业研究,2005(17):147-148.
作者姓名:胡志成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200083
摘    要:被证券化资产信用的独立性是资产证券化最本质的特征,而被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则是达到资产信用独立性的具体手段。“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是资产证券化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在“破产隔离”中,特殊目的载体是关键。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形式不同则所达到的“破产隔离”效果就不尽相同。对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规定过高,不但体现不了证券化融资的优点,反而增加了成本,故在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采用公司形式的时机并不成熟。

关 键 词:资产证券化  公司  破产隔离
文章编号:1001-148X(2005)17-0147-02
收稿时间:2004-04-13
修稿时间:20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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