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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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