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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上海、北京、广东、四川、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河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我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请示》(太平寿[2003]40号)。经研究,现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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