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合作社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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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喻文莉.市场经济与合作社立法[J].农村经营管理,2002(1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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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喻文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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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绍兴文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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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合作社——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农户作为民事主体单独进入市场,通过契约实现市场交易,其代价极为高昂,高昂的交易成本几乎将单个农户的剩余利益消耗殆尽。按照经济学原理,合同的签订与实施需要付出成本即交易成本,这些成本便成为合作的障碍。考特和尤伦将这些成本归结为信息传递成本、对策成本和监督成本三类。①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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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农业产业化 市场经济 合作社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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