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我厂因急需电工,与蒋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日前,在对蒋某进行转正审核时,发现其应聘时提交的文凭、电工证等均属伪造的证件。请问,我厂能否据此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拒付其试用期工资?刘艳玲刘艳玲同志:《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电工属专业性较强的工种,蒋某利用你厂急聘电工,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伪造的文凭、电工证应聘,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对于因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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