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税务核定调整上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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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晓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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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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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所得税性质为费用,不是利润分配,允许会计利润和应税收益适当背离。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同时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一损益类科目来处理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然而,笔者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理解该规定的要求,仍将所得税列入“利润分配”科目,在税务核定对上年损益进行纳税调整后,对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这么做的结果,使得上年损益及对应纳所得税的调整均反映在“利润分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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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核定 所得税 会计处理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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