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借贷行为应予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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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卫,王霞.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借贷行为应予制止[J].上海会计,1998(3):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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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卫 王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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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郑卫),农业银行(王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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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一些预算外资金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谋求自身利益,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纪律于不顾,拆借资金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借贷行为虽已有所遏制,但在一些地区仍严重存在。从表面上来看,行政事业单位拆借资金给急需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对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深入分析,其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一、与国家现行金融法规相违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与企业发生借贷行为,国家金融法规早有规定。已实行多年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和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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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 借贷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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