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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浅见
作者姓名:王传沐
作者单位:桂林第二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199)153号通知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交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对上述预征所得税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企业在申报计算应纳预征所得税时,不作会计处理;实际预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征所得税在资产…

关 键 词:房地产企业 三资企业 所得税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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