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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区)及中心城市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格表
作者姓名:萧芦
摘    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从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同时上调600元/吨。经过此次价格调整,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均创下历史最高水平。《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9180元/吨和833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580元/吨和873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并加强相关行业的动态监控和监管,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两大石油集团平衡好内部各环节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从机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

关 键 词:汽柴油  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价格  标准品  价格调整  供应价格  批发价格  车用汽油  限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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