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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约定保证期间最高上限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
柳芃
作者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理学院
摘 要:
保证期间决定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约定保证期间的上限进行适当限制,规定不超过2年的约定保证期间上限,符合保护保证人利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思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对保证期间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上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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