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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的“两金一费”收入不应上税
引用本文:邓礼发,黄奕林.林业的“两金一费”收入不应上税[J].林业经济问题,2000,20(4):255-256.
作者姓名:邓礼发  黄奕林
作者单位:[1]广西区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广西南宁 [2]广西河池地区林业局,广西河池
摘    要:林业的“两金一费”收入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确立的 ,其由来已久 ,是国家发展林业 ,绿化祖国 ,保护森林资源 ,维系生态环境 ,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治久安之计 ;是营林生产投资建设资金 ,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也就不应混同一般预算外资金管理看待 ,成为税政指认的课税对象。

关 键 词:林业金费  收入  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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