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金补偿条款的效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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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诸暨市人民法院草塔法庭;2.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3.台湾地区国立成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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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一案中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金补偿的对赌方式持肯定态度,并登载在2014年8月第214期公报上,对后续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裁判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在溢价增资中,该种现金补偿扭曲了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本意,也可能损害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债权人利益而有被撤销风险,且司法实务中现金补偿方式亦存在因显失公平被撤销的风险,建议本着估值调整之本意选择现金补偿主体及合理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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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对赌协议 投资方 估值调整 目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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