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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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蓓.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J].新西部,2007(7X):13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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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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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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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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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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