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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一般公共产品特性及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失灵,法经济学思路是通过界定产权、制定法律加以解决。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缺陷性决定了这种法律工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缺陷性,因而需要其他私法工具。行政法通过设定和实施行政激励以调动和激发人们提供正外部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其局限性是难以兼顾对私权自力救济的规制。我国未来的立法需更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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