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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售后服务应具连续性
作者姓名:偶见
作者单位:通州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摘    要:[案情梗概]1999年6月,张某以其母为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此后6年间,保险业务员要么上门收费,要么电话催交。后张某去外地工作。2005年,张某未收到任何提醒信息,致使保费在宽限期过了11天才交。张某填写了复效申请书,保险公司开出收取保费发票和利息收据。2005年9月28日,张某母亲因病住院,被诊断为尿毒症。张某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不久,张母出院。当张某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续交保费超出11天为由拒赔。后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承诺赔付24000元(即80%)。两个月后,张某被告之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该合同仍在复效期,复效期…

关 键 词:重大疾病保险 售后服务 连续性 保险业务员 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 张某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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