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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行政公署财政局 山西省总工会吕梁地区办事处关于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的通知
摘    要: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统计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由财政拨款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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